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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大V爆出“少缴”税被处罚的新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于 2025 年 3 月21日公布案件处理结果。
网上非正式传递的一个该大V与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态称“认罪服法”,并发出忠告注意合作“MCN”公司的相关协议,提醒对于网络名人必须注意税务这个重要环节,严格纳税。但因属于在网上通过微信或微信群传递,并不能完全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我们仅作参考。
该大V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引发了媒体的热烈讨论,众说纷纭。有人开始谈该大V以前的言论和行为如何,有人谈要如何接受教训,有人谈要区分他的这个案子与以前言论对错无关,有人谈央媒都报道了说明国家对该大V个人前途的看法......事实上,这大都属于不着边际的。人们不要加太多个人猜测,例如,央媒不会刻意去影响某个大V个人的前途,而只是借此机会宣传最重要的公民依法纳税问题。
网上的媒体文章有太多是这样:遇到新闻事件时不是关注这个事情相关的专业问题本身,而总是喜欢绕到不相关的其他更吸引眼球的是非恩怨上去。我对一切事情处理方式都是一样的——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遇到这类问题,科学的方法是这样:
首先要严格分析清楚事情本身。信息的来源一定要追溯到第一信息来源,至少也是权威媒体的报道。其实写高水平的科学论文也是这种方法。
其次是借此机会更深入理解为什么纳税如此重要。
三是借此机会更深入理解作为名人应当如何严格保护好自己。
最后要借此机会系统学习了解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这么好一次普及税法的教育机会,如果连相关法律知识根本就不去再借机学习一遍,那接受什么教训呢?
一、清晰理解事情本身
纯科学的所有团队成员在见到这个案子的第一反应就是查询央媒权威信息报道,尤其税务机关的第一信息来源,相关法律资料,学习专业法律人员对该问题的准确理解。尤其对于法律相关的信息,一字之差都可能差异巨大,因此需要一个字一个字地准确理解。央媒正式的报道如下:
经查,2019 年至 2023 年期间,该大V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 462.43 万元。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某影视策划中心还通过虚列成本费用、违规套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 75 万元。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金额高达 926.94 万元 [1] 。
当然,最好的信息确认还是第一信息来源。我们直接把北京市税务局的公告这个第一手信息来源拷贝粘贴如下:
以上面最权威信息来源为基础,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就可以分析清楚事情本身的准确情况。
案发时间:2019年到2023年期间。
少缴税款:462.43万(个人所得税、增值税)+75.32万(企业所得税)= 537.75万人民币。
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926.94万元。已全部入库。
由此可算得,滞纳金+罚款=926.94万-537.75万=389.41万。
权威公告里并没有具体说明滞纳金和罚款各是多少。但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初步的可靠估算的。
关于滞纳金的规定是:每天万分之5。也就是说,假设少缴税额为1万元,每天滞纳金为万分之5,等于5元。一年为5×365=1825元,或者说是18.25%。
根据这个滞纳金的规定,我们最保守假设该案例中所有少缴的税全是2023年底的,滞纳金从2024年1月1日算起,截至3月初结案,全部926.94万入库。就以滞纳金算到2月底来计算,537.75万少缴税款的滞纳金计算天数最少为365+31+28=424天。由此算得的滞纳金最少金额为:
424×0.05%×537.75万=114.003万
我们就最保守地以114万来计算,由此可估算罚款数额最多为389.41万-114万≈275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少缴税款处罚的规定,罚款额是应缴税额的50%至5倍。因为少缴的税款总额是537.75万,那么,50%至5倍的可能罚款数额的限度分别是268.875万和2688.75万。但从以上实际估算的最多可能的罚款额275万可见,与最低限度的罚款额268.875万非常接近。因为该案发生的少缴税款是始自2019年。我们以下算出每年少缴税款对应最少的滞纳金与应缴税基数的估算比例:
2019年,94.2%。
2020年,75.95%。
2021年,57.7%。
2022年,39.45%。
2023年,21.2%。
这个估算还存在一个问题:滞纳金具体是从哪一天开始算起?因为相关应缴税是按每一笔收入来计算和考察具体情况的,所以滞纳金是从获得具体每笔收入的时间,每一个财务月度的时间,还是按年度年底时间开始算?这个真的还需要请教网友中有实操经验的人才能搞明白。一般写文章的人总是想给读者展示自己有多么能,有多么了解情况。但我在这里特意抱着虔诚的心态展示自己不知道的情况,是因为以下这些原因:
(1) 我在长期做投资的过程中,技术、市场、管理等问题是可以完全靠我们自己去把控的。对法律和财务其实我们做投资和市场经营都长期接触和学习过相应的知识,即使如此,在做每一笔投资时,对于法律和财务依然需要依赖专业的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最终的把控。所以,我不是专业的律师和会计人员,对于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即使我已经学了很多,当遇到具体的法律、财务和税务的具体问题时,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财务和税务人员来进行把控。原因在于法律和财务的政策规定会经常发生变化的,即使你懂法律和财务的基本原理,但具体规定只有专业干这个的人才会时时跟踪,清楚细节。
(2) 希望在这里传递或重复一个观念,人的认知有四重境界:不知道自己不知道、知道自己不知道、知道自己知道、不知道自己知道。其实,绝大多数人,甚至在媒体上大谈特谈的大V,事实上是处在不知道自己不知道的状态,却自以为是地就去指点江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教化众生。谈这个话题的自媒体人中几乎就没几个在谈之前先看一下与此主题相关的税法等基本的背景知识,也不去仔细分析第一信息源的准确信息,就开始下一个又一个结论。所以,在这种严肃的问题上,我最想表达的是我不知道什么。只有当自己不知道什么的时候,才会知道下一步要去学什么。
上面我们估算的是以年底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应该是最少的情况。实际的滞纳金数额一定是显著高于前面估算的114万这个数字的。也就是说实际罚款的金额会远少于275万。
因为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数据,所以我们也就不去做更深入分析。但从这些计算可见,一是因为2019年到2023年这个期间肯定不是单一的某一个涉及少缴税的收入情况,因此很可能有些收入产生的少缴税情况并没有罚款。二是税务机关对案发中的收入缴税应当罚款的情况,很可能都是按照最低或接近最低限的罚款规定来进行处理的。这个与某明星是采用4倍、3倍等罚款比例进行处罚的情况还是有所区别。
另外,权威渠道公布的信息中使用的都是“少缴”,而都没有使用“偷逃税”。少缴税是各种可能的情况,有可能是本人原因、其他第三方的原因,甚至可能是税务机关等原因造成的,“少缴”更多属于“偷税漏税”中“漏税”的定性,这种情况只要补缴税就可以了,一般不会有罚款。而偷逃税则是带有个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很可能会有罚款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自媒体上的报道几乎众口一词是“偷税被罚900多万”,这个与实际权威公布情况有比较大的出入。但既然存在罚款,也说明少缴税款中存在个人必须要承担责任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的多少,与罚款比例显然是有密切相关性的。这也是本文去仔细分析和估算罚款数额及比例的原因所在。
二、为什么依法纳税如此重要?—— 纳税本质上是最大的善
1.我对纳税认识的变化过程
遇到这类新闻,如果只是简单地呼吁“应当接受教训,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这个100%正确的话可能起不到什么真正的效果,甚至可能被人认为是在说教。因此我们要深入地从根源上分析一下纳税的问题。因为我个人对于纳税的问题是经历过认识上天壤之别改变的,所以借此机会系统地讨论一下。
西方经济学关于税有一种理论,说“税收是一种必要的恶”。这种看法首先是把税收看成一种不讨人喜欢的东西。因为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也很容易这么看待,是作为不得不接受的责任和义务角度来理解,所以这种理论影响很广。如果这么看待,很自然地在现实生活中是能少缴就尽可能少缴,甚至有些管理培训机构会教“合理避税”的课程,但在现实生活中这就很容易变成不那么合理地去避税。
很早时候我曾看到一个宣传板上写着“纳税光荣”,我会心地一笑,心里想的是,纳税是要交钱给税务局的,怎么会光荣呢?还有一次与单位同事去外地搞团建,路上见到一个建筑上面写着“税培”(税务培训)。有人问为什么叫“税培”呢?我随口就开一个玩笑说:他一收税你就赔钱嘛,大家哈哈一笑。那时,我潜意思中对纳税也是持“必要的、不得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看法的。
但是,逐渐地在多年后,我对公民纳税的看法逐渐改变。纳税不是一种必要的恶,也不完全是包括央媒在内的媒体上经常宣传的,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而是一种最大的善。
2.纳税安全
首先,既然它是必要的,必须要做的,不管它是“必要的恶”还是“光荣”,如果不做就一定会出大事。那么,无论你是认为它本质上是干什么,做好了这个工作,它肯定会使你获得安全。这个有可能会如此地震撼到读者的观念,是我从一位我的合作伙伴身上学到的。他当年认识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几乎最后只剩下他还是安全的,其他人都“进去了”。为什么?原因有很多,但在一点上是他一直坚持的:只要是需要纳税的地方,他一定足额缴税,甚至宁愿多缴一些税。我最开始是很不理解的,为什么要这样?有些税我们不是不缴,只是按一般的日常惯例可以晚些缴纳,这样把现金用在今天最需要的创业时间点上不好吗?但后来发生的变化充分证明了他的这种一惯做法极高明之处。我们有一个投资项目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变更到另一个地方,因为新的投资人要求将公司迁址到他所在的当地。虽然大家都没提过去的处理过程,但我在当时突然间就意识到,如果最初不缴税,非常有可能在迁址时当地政府会因此而进行处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就太糟糕了,甚至可能导致新投资的失败。此时我终于明白我这位合伙人真正的精明之处,为什么他一生遇到无数环境的变化和风浪都平稳渡过了。
如果依据法律正常需要缴纳100元的税,以“合理避税”,“必要的恶”等思想和态度来处理,可能缴纳90元。这只不过省了10元,数字上并没有多大意义,可是性质上就有可能形成偷税,最差也是漏税。谁能肯定那些自作聪明的培训人员告诉你的“合理避税”就一定是合理的?如果避得税太多了,单纯从数字上很有意义,但那肯定就不可能合理了。如果以“纳税安全”的思想观念和态度来处理这个事情,假设缴纳105元,多缴了5元的税,看起来吃亏了,可又吃多大的亏呢?只不过是应当缴纳税的5%而已。真是吃亏吗?不一定,谁能保证自己不犯一点错?如果有做得不合适的地方,税务部门认真算起来自己还在一些情况下多缴税了,那些不小心犯得错综合起来是不是就不算多大事情了。中国古人为什么说吃亏是福,很多人不理解。人只有在吃大亏的时候才会明白这个道理。
记住,无论你是否认为纳税光荣,依法纳税肯定会让你获得应有的安全。如果是持“纳税是一种必要的恶”这种看法,就肯定会在实际生活中尽最大可能地少缴税,由此就很容易导致少到踩坑的地步。而只有持“纳税安全”这种观念,你才会在实际生活中充分将纳税工作做好、尤其是“做足”。只有做足了,才会得到安全。
所有网上讨论这个事情的媒体文章几乎都没充分意识到第一信息来源中非常重要的第一句话: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力局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任何人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认为你暂时少缴税无所谓,反正税务局也不知道。我是通讯和信息技术出身的,可以清楚地告诉大家:任何人少缴税,只要税务局想知道的话你是跑不掉的。并不仅仅是“税收大数据分析”,包括银行存款数据变化、电子支付数据等太多电子信息,都可以很容易追溯到每个人的应缴税情况,问题只是想不想去查而已。更别提还可能有举报来源。
这里也充分证明了查看第一信息来源的重要性。如果不看第一信息来源,这个关键信息在其他评论和转发文章中几乎都是看不到的。
当人们充分缴纳了收入中的税收部分,就可以安心地使用剩下的部分。
3.纳税本质上是最大的善
西方式的很多慈善,实则是一种主要为避税的恶。一些富豪号称把财富都捐了,成立慈善基金会,那不是真的要做慈善,只是为避免高额的纳税。即使真正的慈善捐赠,也很可能只是为部分人,例如为救灾的捐赠,是为受灾的那部分人。但是,纳税是为全体人民和全社会服务的,因此,它是最大的善。
虽然理论上很容易理解,纳税是政府所有投入:交通、城市基础建设等公共品,教育,军队国防建设,外交等众多政府活动的资金来源,但从个人经验来说,我还是最近深入很多县域甚至镇和乡一级基层区域社会经济调查中,才深刻体会到的。我们在大城市中很容易享受到从而会忽视其存在的公共服务,在一些当前还比较落后的区域是缺乏的。因这些区域的经济还比较落后,税收很低,大量公共服务和设施都很缺乏。人只有在缺乏什么的时候,才会深切体会到其存在的必要、意义和价值。
很多慈善捐赠因为知道其对应的专项用途,所以对做慈善的感觉会比较直接。纳税是通过政府机构将资金融汇在一起,然后重新分配到各项所需要的政府支出中,所以不会直接体会到自己缴税的用到哪里去了。但正因如此,你可以认为自己缴纳的税款是用到全国人民身上了。
有一些历史研究表明,很多王朝如明朝,在末期不断衰落和社会崩溃,其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国家税收财源的枯竭,无力支持任何战争,最终不得不裁撤很多必要的政府机构。闯王李自成造反前只是一个驿站的工作人员,就是因为政府没钱了、被裁撤加入造反的行列。明朝财源的枯竭并不完全是因为自然的原因,而是东林党人不断制造的理论和所谓藏富于民(事实上是“藏富于富豪”)的舆论,使得政府的税收持续下降,收不到税。当明王朝崩溃以后,那些不缴税的贵族、富豪等,其财富最终却被战乱中的敌兵劫掠一空。
4.“纳税光荣”是在你为国家感到自豪的时候才能体会到的
在网上,每当中国航母、六代机等最先进的军备曝光的时候,往往是烟民特别自豪的时候。一个很流行的说法是“一看到祖国更加豪横,我就又忍不住再多抽了几口”。毕竟抽烟从医学角度说不是值得提倡的事情,当然也不能认为只有烟民缴税支持了国防建设,所有依法纳税的公民都是在为国防建设出力。
我不抽烟,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正好收到一小笔咨询业务的报酬。看到对方支付的帐单上列出的税费,此时此刻尤其感到欣慰。看到歼36单独飞行测试,没有歼20伴飞、也没放下起落架的消息,我知道缴纳的这笔税有可能就融入在歼36的隐身涂层里,或者最新的斜爆震发动机里。
美国波音刚拿到的F47研发合同PPT刚做好。所以,我们还得继续赚更多钱,缴更多的税。
三、作为名人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随着我自己在网上的名气起来越大,我一直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例如,资源变现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获得合理收入的途径,但在这里很可能会有很多坑。有几个原则我是一直坚持的:
首先就是绝对不与可能涉及偷逃税的变现方式进行合作。我也遇到过有MCN平台类的人与我接洽想合作。但谈到税的问题时,对方可能持完全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收入少税务不会管的。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我就会马上打住,不往下谈了。在纳税问题上栽跟头的娱乐名星和自媒体大V太多了。人在什么方面缺少知识、认知和相应的能力,就可能会在什么方面吃亏。
其次是绝不去与金融尤其衍生金融类的业务进行合作。这类业务风险太大了。有一些我曾非常喜欢的自媒体大V就是在与这类高风险业务合作中踩坑,虽然其本身就是研究金融货币主题的大V。我也绝不推荐任何股票。遇到很想要我推荐股票的网友或朋友,我只好说因为我曾是央企的独立董事,在证监会是有备案的,搞这种金融推荐我也不能完全肯定哪一条会碰上高压线。被推荐的人赚了钱还好说,如果赔钱了肯定会埋怨推荐股票的人。所以,我索性完全不碰这类事情。
三是因为我谈论很多军事战略类的话题,因此绝不去涉及任何可能泄密的内容。
四是不要去触及可能涉嫌违反各类法律的问题。例如,在前几年的疫情期间,有一些我很喜欢的大V,宣扬解除封控。我就善意地提醒他们,不要自作主张地去宣传个人的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与乙类传染病各自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认为某传染病不适合某种措施,不是去媒体上讨论这个措施本身的合理性,而是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去建议这个传染病不再适合甲类,而应回归到乙类。如果搞不清楚这些,作为有影响力的大V,自以为是、自作主张地去宣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有可能就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从技术角度来看的合理性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作为名人和大V要时时刻刻意识到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什么。合理的未必合法,但法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修改的。通过这种合法途径的修改才能使得合法与合理相统一。
任何一个名人,学会保护自己是一个必修的课程。出名是好事,处理不好就未必是好事情了。尤其是任何自媒体上的名人,在有一群热心粉丝的同时,也必然有另一批不喜欢你的人。如果只是在网上骂一骂还算好的,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有人故意设坑。不要以为媒体上的争吵只是在媒体上争吵,当在媒体上争吵不过的时候,可能通过其他很多途径来对名人进行打击,尤其是各类丑闻。虽然美国的国际开发署被关停了,但斗争是不可能停的。
作为中国正常的大V们,敌对的公知、国际开发署、CIA、敌对的认知战势力等等群体在文章观点和舆论上搞不过的时候,就很可能会用别的方式来搞你。我遇到过太多明摆着是设坑埋雷的,但是,只要自己学会必要的相关法律和税务知识,坚持一些常见的基本原则,就可以避开这些坑和雷。
可以这么说吧,几乎所有在中国但凡有点名气的网络大V,都在国际开发署、CIA做工作的对象名单里,基本上是“人盯人”,甚至一群人盯一个人的。他们所有的工作方法我都清楚。学会斗争,善于斗争,才能有效保护好自己。
如果只是在一些常规的问题上犯了错,那没关系,咱迅速认错就是了。作为市场营销人员,向客户认错是一个职业工作和专业能力。不客气地说,我们作为营销人员是要做到在充分展现认错诚恳态度的同时,能让客户从另一个角度认识到我所工作的公司产品服务的优势。市场与销售人员跟很多客户关系的加深都是通过认错来实现的。但是,在原则问题上一定要避免触雷和踩坑。
四、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该案例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以下内容围绕少缴及偷逃税的量刑标准、处罚规定、补交税款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等概念展开一些介绍,帮助理解税法核心要点。
1.偷税漏税的量刑标准
偷逃税款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逃税的数额、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以及具体情节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其中,根据 2024 年 3 月 18 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上述所说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4]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双罚制”[5] 。
2.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
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包括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刑事处罚则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根据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比例进行量刑,如果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6]
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视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同样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 [3][4]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与从重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关于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7]
2011 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中作出普遍性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8]
但对于税的滞纳金是否会有上限的问题,《经济观察报》记者曾就此向税务总局12366提问,纳税服务平台上的回复是:“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9]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认为,由于滞纳金类似利息,所以可以超过本金,毕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超过本金。如果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就起不到防止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作用。一家企业的税务总监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税务罚款要起到震慑作用,罚款肯定不应该局限于本金额度范围之内,不然震慑作用大打折扣。所以,若是《行政强制法》不适用于税收罚款,又如何适用于税收滞纳金的要求呢?” [9]
税收滞纳金具有民事利息的补偿性。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税收滞纳金类似于民法上的逾期利息,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的作用,其本质就是一种金钱补偿。 [10] 但是随着纳税人欠缴时间增长,如果税收利息超过本金,不设定上限。巨额的税收利息可能会降低纳税人的缴纳意愿,从而造成法律遵从成本过高,不利于征管实践。[1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6]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 %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7]
更详细的法律规定,建议大家借此机会去认真学习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这个网上都可很容易查到有效法律文本。
参考资料
[1]新华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司马南偷税案件进行处理 [EB/OL]. (2025-03-21)[2025-03-21].
http://www.news.cn/legal/20250321/81605497631c457886db3aab755a731b/c.html
[2]图片:司马南与记者张炎良的微信采访记录。
[3]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EB/OL]. (2024-01-27)[2025-03-21]. http://www.ahdhf.com/law/xf/6767.html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 (2024-03-18)[2025-03-21].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8_649715.shtml
[5]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EB/OL]. (2024-01-27)[2025-03-21]. http://www.ahdhf.com/law/xf/6597.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EB/OL]. (2015-04-24)[2025-03-21].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OGNmZjA3ODU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EB/OL]. (2002-09-07)[2025-03-21].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39484.htm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EB/OL]. (2011-06-30)[2025-03-21]. https://www.gov.cn/flfg/2011-07/01/content_1897308.htm
[9]经济观察报. 争辩税务滞纳金[EB/OL]. (2023-11-04)[2025-03-21]. https://www.huxiu.com/article/2256460.html
[10]李静.税收滞纳金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23.DOI:10.27656/d.cnki.gzgzu.2023.000011.
[11]张晓棠.我国税收滞纳金的立法实践与完善措施[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3(02):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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