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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将不再“天经地义”!


2019年02月28日  浏览(109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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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晓博


2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纲要”)。

 



“五五纲要”再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这是不到半年时间里,最高法院第四次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发声。

 

据报道,早在2016年深圳中院就完成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由于全国层面尚未立法,深圳很难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单兵突进”,因为财产不仅跨城市流动,甚至还会跨国境转移。

 

随着科技手段在金融、税务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应用,个人财产的透明度越来越高,非法转移财富的难度越来越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

 

如果中国内地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将颠覆千百年来形成的很多观念——比如“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

 

我们不妨以香港的做法,来看看个人破产的基本流程。

 

王先生需要扩大经营,从朋友甲、乙处各借了5000万。结果投资失败,走投无路,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将调查王先生的资产分布情况,如果他名下有房子、汽车等资产,则会拍卖偿债。法院会衡量王先生一家基本生活需求,留下一些基本财产供王先生自由支配。随即,王先生进入了破产期,他的财产和生活将受到“破产管理署”的监控,他不能买房、买车、奢侈消费。这期间家庭超过基本生活费的收入,还要用来偿债。

 

破产期一般维持4年左右(相当于坐4年的“经济监牢”)。到期的时候,如果债主提出异议,认为王先生没有尽到义务,“破产管理署”会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可能会把破产期延长几年,一般不会超过4年。如果能顺利结束破产期,则王先生一家将“重获自由”,之前未偿还完的债务就“归零”了。他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香港最有名的个人破产案例,是明星钟镇涛、章小蕙夫妻的故事。1988年两人结婚,婚礼极尽奢华、轰动全港。婚后章小蕙每年在服装上的花费就超过500万港元。1997年前后的楼市大涨中,夫妻俩贷款炒楼,结果产生了2.5亿港元的债务。1999年两人离婚,2002年钟镇涛申请破产。破产期间,钟镇涛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将其余收入用于还债。当时他每月的置衣和剪发费用为500800港币、饮食20003000港币、住宿40008000港币、每天交通费为2030港币等等。

 

后来钟镇涛回忆这段生活的时候说:“这4年来,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

 

上图:香港破产管理署网页上的常见问题及其回答。


将来中国内地的“个人破产制度”,一定会有类似的要求。由于“破产法”只涉及企业破产,所以需要修订或者另外制定“个人破产法”,这需要较长的程序。

 

由于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带来了很多弊端,比如:

 

第一,大量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在判决之后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的确资不抵债,这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这会影响法律的尊严。

 

第二,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一旦“资不抵债”,全家将陷入困顿,往往被追债者逼入死胡同,最终造成自杀、离婚、亲人分离等人间悲剧。这在文明社会里,显得特别“不文明”。

 

第三,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欠债还钱”、“父债子偿”成为民间的观念,助长了“高利贷”、“追债”等行业的畸形发展,等于单方面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上图:香港破产管理署官网提供的2018年个人申请破产的统计数据,看后令人感慨。只有1.07%的申请人负债超过了600万,58.37%的破产申请人负债在40万港元以内,真是“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可见这项制度救济的主要是穷人。


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内地)早晚要推出“个人破产制度”。这个制度的诞生,将带来如下影响:

 

第一,个人、家庭在经济上不再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而变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我们每个人在经济上都“多了一条命”,这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

 

第二,可以避免很多人伦悲剧,让“资不抵债”的家庭可以比较体面的存在下去,尤其是对于债务人的未成年子女,是一个很大保护。

 

第三,可以打击“高利贷”、“民间催债”等行业的嚣张气焰,让这些带有“吃人”性质的行业收敛一些。

 

第四,借钱给别人的风险将加大,因为你的债务人有“个人破产”的保护伞。所以,借钱给别人的时候要慎重。

 

第五,对于法院来说,执行难的案件将大大减少,法律的尊严可以得到维护。

 

当然,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还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的监管系统,否则会出现恶意逃债的现象。因为4年的“经济牢狱”(破产期内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和名誉损失对一些人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他们愿意通过这种方式骗取钱财,然后申请破产、免除债务。

 

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建立一个强大、高效、廉洁的“破产管理署”,来监督破产人的财务、财产状况。否则,对于债权人则是不公平的。

 

目前小产权房并没有信息登记制度,很有可能成为“个人破产”时候转移财富的去向,成为一个重要漏洞。另外,个人通过现金购买的实物黄金,也很可能是监管不到的重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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