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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伯尔曼
这几天,中国舆论界出了一件怪事。
早在2010年,陕西千亿矿权案已被《中国新闻周刊》封面报道,被《中国青年报》整版报道,但在2018年年底,在央视报道之后,报道的中心从矿权转移到王林清身上——
崔永元在社交媒体爆料;《中国经营报》报道了最高法丢卷事件;《华夏时报》调查部公众号爆出了王林清的第一段视频,谈到了丢卷事件;凤凰周刊头条号爆出了王林清第二段视频,谈到了山西案。 昨天崔永元微博又放出王林清第三段视频。
王林清,最高法院法官、千亿煤矿案的案件承办法官。
他才华横溢,是公检法系统唯一一个双料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后。
视频发布出来,意味着王林清搭上一生的“前途”。一直处于判决和规则背后的王林清,被推到前台,成为新闻主角。
如今正是凛冬时刻,而视频中,王林清身着短袖说:“真的有一天遭受了不幸,我要通过别人,把视频向社会公开。”
01
以下为王林清自述:
各位领导同志,各位亲朋好友。利用这个机会,我给各位汇报一下,我在最高法院工作期间,审理的两起离奇的案件, 以及由此个人遭受的一些奇特的经历。我想,通过这个视频的目的,就是要为自己、为保护自己,免遭不测,留下一点证据。
我想先说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在2018年2月份被中央电视台两次报道过的,陕西榆林凯奇莱公司和西安地质勘察院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3年,当我写判决书的时候,我打开工作柜,准备拿出一审卷、二审卷的时候,要写判决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厚厚一摞子的一审案卷都在,而二审的一本正卷和一本副卷竟然不翼而飞了。这个案件多么的重大,如果这个案卷一丢,我可能就会被开除了。所以当时,我当时就懵了。我赶紧把办公室的边边角角、犄角旮旯全部找了好几遍,根本就没有见到这两本卷的下落。
我又赶紧跑去向程庭长报告,程庭长倒是表现得相当的镇静,说让我回去再好好找找。回来以后,我又找了办公室十几遍,还是没找到。我想到了我们院在我们的办公区的每一层都安装了若干个摄像头,而我办公室门口外正好有一个,在我办公室的走廊尽头还有一个监控,等于有两个监控。于是我赶紧找到程庭长,要求调取监控摄像,查看我丢卷的那几天到底有没有什么人到我办公室把卷宗拿走了。
程庭长让我和保卫处联系好了以后,程庭长中午就自己一个人去调取了监控录像,我就焦急地等在程庭长办公室门口。
下午2点多,程庭长调取监控回来以后,我赶紧问怎么样,有没有什么线索。程庭长说,监控录像能够显示出我那天第三次汇报以后,带着卷宗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我把卷宗放到办公室以后,一会我就空着手走出了办公室,进了一个同……第二天监控就坏了,我一听就感觉这个事情非常蹊跷,监控怎么可能说坏就坏,而且是安装不久的监控,并且我的办公室门口有两个监控,坏一个也不可能两个都坏呀。
第二个案件,就是山西省王永安和王建刚侵犯财产权一案。王永安把自己的矿产转让给了王建刚,事后,发现铁矿资源相当丰富,就反悔了,要求王建刚把转让出去的矿权再转回来。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打到了山西高院,以此,山西高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王永安没理,这个铁矿就应该给王建刚。所以,一审法院就判决王建刚胜诉了,王永安就败诉了,当然,王永安不服,上诉到最高院。
这个案件又分到我手里了,分到我手里以后,我一审,经过开庭、调查、取证,就认定,双方的这个矿产转让合同有效,而且,王建刚也支付了转让的对价,也办理了相应的批准手续,所以,我们合议,一致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任何问题,应当维持。
在我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院纪检组办公室主任延长林两次要我到他的办公室,要求汇报这个案件,并暗示我院里的一个领导非常关注这个案件,明示我做出对王永安有利的判决,我当即表示,不可能,并且我告诉延长林,王永安曾经托人给我巨额行贿,被我当场也给拒绝了,延长林说,我书读多了,不懂人情世故。
回来以后,我就按照合议庭的意见,把这个案件给判了,维持了一审判决,也发给了当事人。然后,王永安就给我打电话,威胁我,说,你等着吧,早晚有你好果子吃,而且我这个案子,在最高院肯定要改过来。我当时一听,以为当事人败诉了,发泄一下不满,没当一回事。
没想到,2014年6月17日,厅里拍我到江苏苏阳县给法院法官讲课,讲课的当晚,我们院纪检组的张建楠、何丽两个人给当时的江苏高院党委书记、院长许贤飞打电话,告诉他们,因为我犯了严重罪行、要求对我采取抓捕行为。许贤飞一听,不敢怠慢,就亲自坐镇南京、指挥抓捕行动,指令宿迁中院院长汤晓夫,率几十名法警,把我从苏阳宾馆抓到了苏阳法院。当天晚上,我们院的两个同志对我连续审讯了一个晚上,要求我交代各种各样的经济问题,我实在是没有任何问题交代。第二天,他们就派法警把我押回了北京,关押在人民法院招待所一楼的房间里,让我继续交代经济问题,给了我一沓纸、让我写自己的罪行,我实在写不出来,没想到,张建楠和何丽又指示了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要把我带走,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最后,因为我们院领导的协调,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就没有带走我。这样,就由我们院纪检组对我继续关押、继续审讯。审讯了几天,把我的银行的卡、账全部调出来,没有发现任何的犯罪线索,也没有发现任何的党纪危及问题,最终,关押几天以后就把我放了。
放了我之后,就以我在2013年参与过人民法院出版社搞的几个培训为由,说我是在非法经营,违反党纪国法、从事盈利活动,给了我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让我把讲课费、培训费11万元全部上交,并且还不给我收据。
我事后才知道,为什么纪检组对我如此的心狠手辣,原因就是我没有按照我们院领导、纪检组办公室主任延长林的指示,没有违心的判王永安胜诉,所以才遭受了如此大的打击报复。
后来,王永安果然有本事,通过我们院审监庭的于松波和贺体把他的案子提起再审了,提起再审了,他们想把我做出的二审判决改判,改判为王永安胜诉,经过我们院审委会讨论研究,还是认为我原来判的二审的是正确的,所以又维持了二审的判决,但是到目前已经快三年了,当事人仍然拿不到维持二审判决的判决。
这就是我给各位领导、各位亲朋好友说的经历的这两个案件,这两个案件背后都有重大的利益,只不过我只是公证的、无私的去审理了这两个案件,所以遭受了如此不公的待遇,我要把我这段经历通过视频记录下来,真要是遭受了不幸,我就要通过家人把视频向社会公开。
02
1月6日上午,崔永元微博放出王林清第三段视频,视频原文如下:
之前我们院没有一个院领导提出对这个案件关注的,但是到了16年3月份,当时分管我们民一庭的院领导杜万华专委就把我叫去了,叫到他的办公室,问我:“你们合议庭对这个案件是怎么研究的?”
我说:“我们开完庭了以后,在16年的3月,我们合议庭研究了一次,我们认为这个合作勘查合同,我们合议庭一致认为还是合法有效的,西勘院尽管不是他自己的本意,是受政府领导或者是其他的人为的操作的因素,他这种做法肯定是构成违约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鉴于2005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了2005 65号文,而这个文不仅抄送给了陕西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还抄送给了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这个65号文同意了双方探访权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政府的行政机关都认可允许双方进行探访权转让,我们的司法局机关更没有理由去否认这种探访权的转让,而且这种探访权也符合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法。”
“所以我们合议庭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内容大概就是三个:第一,合作开发合同有效;第二,西勘院构成违约;第三,西勘院应当把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
那么杜专委听完我的汇报以后,就做出了指示说:“这个案件,尽管你们合议庭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鉴于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而且,背后的利益很大,要提交到审判委,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因为你们合议庭一致意见就这么定了。”
当时我就表示同意,我也认为尽管我们合议庭虽然是一致意见,但是呢,提交最高院审理会讨论可能会更慎重一些,把握也更大一些。
那么到了16年的五月份。杜专委又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去说,这个案件周院长有明确的指示,要发回重审,问我个人有什么意见,我说:“作为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我个人肯定是不同意的”。
为什么不同意呢,因为12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其中就明文规定: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176条早就有规定。这个案件,我们之前09年最高法院已经发回陕西高院重审一次了,如果我们现在再把它发回重审,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个人是坚决不同意的。
杜专委就说:“你保留个人意见,赶紧回去合议,拿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来赶紧报批,16年5月,好像周强院长正好要到英国访问,访问之前这个裁定必须要做出来”。
我回去以后,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就开始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这个裁定我还没开始写的时候又接到了杜专委的电话指示,说让我暂缓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先等一等,先不要写。
后来才知道,杜专委又有新的指示,要求把这个案件判令不发回了,实体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要解除双方的合同。
我当时又提了反对意见,我说:“这个案件不能解除,解除没有法律依据,一是双方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要把探访权转让了就行。第二,都没有提结束合同,我们人民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人家当事人不提这个诉求,我们怎么主动去解除呢?”
所以我又提了个反对意见,杜专委听了以后,沉思良久没有说话,那么我就回来了。
点评:
质疑最高法的舆情发酵,罕见的未受干扰,似乎几方都在角力,这会有一场大风暴吗?
最高检察院已经介入,一切静观其变。
这是好事。
就像有人说的,所有事到最后都会是好事。如果还不是,那它还没到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