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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个“规则”一共七章三十条,我很认真的读了两遍,把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摘录给小伙伴们分享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第二章 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四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
……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优惠、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
第八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则,如有变
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章 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02
一共三十条,我觉得比较值得注意的,主要是上面这些。
其实这个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四个问题
一,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差别定价
规则内容: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时,基于支付能力、消费习惯等数据,对同一商品设置差异化价格
二,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定价自主权
规则内容:禁止平台强制商家降价、参与促销或设置“全网最低价”,不得通过限流、下架等手段干预定价
三,强化明码标价与促销透明度
规则内容:促销需真实标注折价基准,避免“虚构原价”陷阱。
四,规范低价倾销,界定合理竞争
规则内容:禁止以排挤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但豁免鲜活商品、临期品处理及创新性免费模式
这些问题,也是这些年,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苦平台久矣的问题所在。
那小伙伴们猜猜,我看完这个“规则”公告是什么感觉?
这就是一份“论平台如何崛起赚钱”的武功秘籍呀!
正所谓许多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中,这个规则也暴露了过去“平台”是如何崛起,赚取超额利润的。
这本是一份禁止“屠龙术”的禁令,却意外记录了某些恶龙的成长轨迹。
03
举个例子吧,比如有一个P平台。它想要快速崛起,它能怎么做呢?
首先P平台可以通过资本加持,持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违反第十四条)
用“一元菜场”“免费配送”等促销手段碾压中小菜贩,迅速抢占市场份额。
当用户习惯养成后,它便悄然启动“大数据杀熟”算法(违反第十五条),对高频下单、对价格不敏感的老客户或iOS用户隐蔽加价,而对新用户保持低价补贴,以此收割利润。
同时,“P”利用平台霸权,严格约束平台内商家。
它通过“独家协议”变相要求供应商在其他平台上的售价不得低于“P”(违反第五条),并以流量分配为筹码,强制商家参与其制定的“全网最低价”促销活动,否则就面临搜索降权甚至屏蔽店铺的惩罚。
在其APP上,复杂的优惠券、满减和折扣规则(缺乏第十二条要求的透明度)让消费者难以看清真实价格,从而制造“划算”的错觉。
就这样,“P”一边用低价倾销摧毁竞争,一边用数据算法最大化利润,再用捆绑手段控制生态链上的商家,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市场的垄断。
04
而今天,随着“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这个路径基本就走不同了。
不过,想问小伙伴一个问题。
你猜猜,现在最希望这个“规则”通过并且付诸实施的是谁呢?
是“平台内的中小商家”么?
还是我们广大的“消费者”呢?
其实可能都不是。
很有可能,就是这些已经成功崛起的“P”平台们。它们可能才最最最希望这个“规则”能尽早,严格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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