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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事呢?
对9岁的校园凌霸者实施鞭刑。
你没看错,是9岁的校园凌霸者,遭鞭刑。
事情是这样的:
8月20日,新加坡教育部公布了案件的处理经过:
今年4月,受害女生状告学生A使用侮辱性言语,但她本人也有言语回应,老师要求双方互相道歉。
——这是学校和稀泥的常规手段。
7月,受害女生经历多次调换座位后,仍被学生A和B言语侮辱,同样由于她本人也参与“还嘴”,老师责令三人相互道歉并且“努力修复友谊”。
——也是学校和稀泥的常规手段,但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终止。
此后,学生A、B、C均多次向受害女生家中打去骚扰电话(根据校方和教育部通报,这三人均为9岁的三年级学生,学生A通过自己家长拿到了受害女生家里的联系方式并分享给其他二人),学生C更是向女生及其家人发出死亡威胁。
8月7日,受害女生的身上出现淤伤,校方查看监控发现系学生C用书包砸向女生造成的。这里插一句,这些只是监控下看到的,监控之外有没有,未知。
——这是典型的校园凌霸,从言语攻击升级到了身体攻击。
校园凌霸,在全球并不陌生。但大部分国家的处理方式,都是躲在“未成年保护法”的旗帜下和稀泥。
一句“他(她)还是孩子”,掩盖了多少罪恶。
为什么说新加坡这次让人刮目相看呢?因为其采取了与众不同的作法。
新加坡校方第一时间对三人进行了停课处理,并表示后续将与三人的家长沟通教育问题。
新加坡教育部表示:在与学生C的家长沟通后,C已被执行鞭刑。
新加坡的这个处理方式,让大部分人感到大快人心,让正义得到伸张,让恶人付出代价;但也让少部分人玻璃心破碎,认为新加坡野蛮粗暴,不懂宽容。
俗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人类是复杂的群居性动物,自然需要各种律法。
所有的律法,初衷都是惩恶扬善,追求公平和正义。这也是共识。
但有一部律法,在很多地方都走了样,那便是《未成年保护法》。
很多小恶魔即便犯下滔天大罪,也能躲在《未成年保护法》下,逃避惩罚。比方说2023年8月,荆州一个11岁的小恶魔,精心杀害了一个4岁女童,却因《未成年保护法》的庇护而安然无恙。
《未成年保护法》保护了11岁的小恶魔,却没能为4岁的女童伸冤,何其讽刺?
这并非孤例,而是时不时出现的让人心痛的血淋淋的现实。
按初衷,《未成年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这没错。
为什么会出现受害的未成年儿童无法伸冤,施暴者却能逍遥法外的情况?
从根本上来说,《未成年保护法》的立法初衷过于理想化,认为未成年人是弱小的善良群体。如果再深一步挖掘,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默认未成年皆善良,然后粗暴地设置一个年龄值(比如14岁或12岁),干了什么事都不需要负责任。
然而人性本善么?
这个问题争论了几千年,没有定论。但不论个人还是国家,如果你想当然地相信人性本善的话,吃亏的概率很高。未成年人也是人类,人性层面和成年人没有区别。假设未成年人全部善良,本身就经不起推敲。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一个漏洞,就是认定未成年人是弱小群体。其实强或弱是相对概念,不是绝对概念。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相对弱小,但对其他未成年人并不弱小。荆州那个11岁的小恶魔,对成年人算弱小,但对那个遇害的女孩则强大无比。
如此等等。
基于这些漏洞,导致很多时候《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袒护未成年犯罪的庇护所。新加坡这个事件的处理方式(对9岁校园凌霸者实施鞭刑),之所以让人刮目相看,是因为让施暴者受到了惩罚,给了受害者应有的公道。
从另一个视角来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包括纠正其错误的做法。常言道,惯子如杀子。对犯错的人不去管教,同等于捧杀。新加坡对施暴者实施鞭刑,也是另一种治病救人。一顿鞭打,可能让那个9岁的施暴者幡然悔悟。如果不让施暴者受罚,她可能永远没有是非观,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那才可能是真的害了她。
如果延伸一下会发现,新加坡是在真正意义上贯彻“未成年保护法”。其宗旨在于,只要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就要伸张正义。不管加害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伤害到未成年人,就要受到惩罚。新加坡这种思想,比那种“未成年人都善良”的假设,更接近法的精神,更能体现公平正义与惩恶扬善。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
从宏观视角看,新加坡的这种方式,会成为未来世界的主流。还有什么好犹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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