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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引发热议。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2月25日上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当庭上诉。
2025年3月25日,“订婚强奸案”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其中重点在于:1、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3、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4、被告人母亲称吴某某处女膜未破裂。针对此,声明中说,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
这是一个证据链完整的案件判决。审判长媒体回复有水平。但有法学教授评论:法官判决后,不应对媒体评论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职业伦理规定,有明确条纹约束。这种公开评论,使得法官成为自己判决的辩护人。法官判决以后,必须对媒体保持缄默。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评论是社会的自由。
此外,这个案件,最后伤的是整个社会的婚姻氛围。
吴某某母亲要求“立刻加名房产”,席某某家人拖延回应;女方点燃窗帘、抢夺手机,被男方解读为“要挟加码”。彩礼、房产,都是物质交易逻辑;女方后来反扑,从物质交易逻辑变成了人格和尊严逻辑。
强迫,就是没有给予尊重。最后大家都不谈物质了,女方彩礼也返回了,只要一个说法和尊严。这是国人的底层心理习惯。男方家长咬着“处女膜都没破,怎么算强奸”,利用网络舆论,给审判施压,其实也在要一个说法和尊严。
总体而言,当人与人缺乏基本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而且已经渗透到本该最亲密的人之间,想想都是毛骨悚然。
所以,笔者也有一些关于法律进步上的思考。
关于这个案件,一个最重要的法律上的逻辑出发点,是“婚内强奸”这个概念。
“婚内强奸”,笔者觉得是不成立的。结婚,可以视为一个长期的、一系列的性同意。婚内应该是“有强无奸”。
性、裸体,在婚内都是寻常的行为。妻子喝醉了,丈夫给妻子清洁身体,然后发生了性行为,妻子醉酒,典型的不知反抗,没有同意,那丈夫就应该以强奸罪进监狱吗?
反过来,丈夫喝醉了,妻子把丈夫脱光擦洗,这构成猥亵吗?显然,如果成立,婚姻就要陷入一个很荒谬的境地。
结婚就应该被视为长期的性同意,如果每次都要单独同意,那么,结婚还有什么意义?打了老婆,公安应该管,但性在夫妻间就是个普通行为。如果强奸剥离性,就只剩下暴力。暴力是可以进入警察要处理的范围的,视为一种普通的暴力行为处理就可以。
如果结婚可以视作可以插入的长期的性同意,那么,订婚仪式,有什么意义呢?
法是基于经验的,一个花费很多金钱,请来亲朋好友的盛大仪式,难道毫无意义吗?我觉得,它起码构成一种除插入之外的性接触的长期的、一系列的同意。强吻女同事,强吻一个陌生的路人,和强吻生气的女朋友、未婚妻是不同的。否则,此例一开,将来,准备判多少男女大学生呢?
此案一出,男生们纷纷都在说在社会上要保护好自己……加剧男女对立,人与人之间的健康发展,要基于真诚、理解和尊重。
实际上,中国唯一婚内强奸判决,就是在婚姻不正常阶段,即离婚准备阶段。也就是说采取了实质性的认定,而并非单纯凭民政局的那个章。但在此案中,又完全以民政局的那个章为依据,而丝毫不考虑民间仪式的实质性表达。
这在逻辑上是不自洽的。
司法实践要简化才能便于执行。那么,简单的说,我认为婚内有强制暴力的概念,但无强奸。
订婚或确定关系,也可能出现强制,但无强制猥亵。这个关系下,出现暴力强制非插入的性接触,可以当作一般的治安行为处罚。如果有暴力插入,则可以认为是强奸,但对强奸的认定就应该更加严格,更需要把强奸插入从一般的性接触中,单纯地摘出来加以证明。比如此案中,模糊的点难以认定的点,就在于此。
根据现在的信息,男方肯定带有强迫性地和女方发生了性接触。这或许是出于一时的欲念。或许,是一种狡猾。比如,男方的想法就是,通过造成既成事实,少付彩礼,降低婚姻的经济成本。
但是,检方的证据没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上,证明强奸,即强制插入的存在。检方可以证明存在强制性接触,但有订婚在前,强制猥亵也不应该成立。
那么,最终男方应该因为治安行为被处罚,并进行经济赔偿。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逻辑。
这里再说说排除合理怀疑。男方,属于那种如果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有可能逃脱的“坏人”。因为认定他强奸,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不妨从每个法学生都知道的一桩案件说起。
世纪大案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中,检方呈庭的证据有诸多漏洞。比如,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导致了可信度大幅降低。
最后,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但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决天价赔款。
这不是有钱人战胜司法的故事,这样一个美国举国关注的大案,没人敢徇私枉法。1995年10月3日早上,有超过1.5亿观众收看辛普森案的“世纪审判”,占当时美国全国人口的57%。
当天,时任总统克林顿推开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率下降。
辛普森被陪审团判决无辜罪,涉及英美法系的一个原则,即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所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则更为严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这意味着在综合全案证据后,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已经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怀疑,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但到了民事案件中,就不用那么高标准的证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即证据需要达到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使得法院可以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
一个最近的例子,就是明尼苏达案件中,刘强东并没有被判强奸,但在随后的和解中,大概率赔付了很多钱。
所以,强奸罪定罪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这才是这个案子的最大问题。所以,如果男方脱罪了,那中国的法治又高了一个层次。
对案件的认知,可以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普罗大众层面的正义。在这个层面,订婚,接受了彩礼,就应该看作性同意。当然,这里面也有很多借这个案子浇自己块垒的情绪,把自己的心理投射到了这个案子上。比如,自己反对彩礼,就更愿意相信女方是因为彩礼的原因诬告。
第二个层次,是一种法律观念,结婚证才是有效的,女性的性同意是关键的因素。
第三个层次,是一种更根本的法律原则:比如刑事案件的超越合理怀疑。
第一个层次和第三个层次,是殊途同归的。朴素的中国民间认知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殊途同归。而判决卡在中间,遵循的是欧美女性权利的思路。于是,普罗大众不满意,专业精英也有诸多质疑。
让我有些感叹的是这一家人。男方的妈妈,文化程度可能并不高,也有几分泼辣的性格,她向社会说“处女膜没有破”,引发了轩然大波,后因侵犯女方隐私被法庭训诫。但也有人说,一个事关重大,严重影响定罪处刑的情节,她凭什么不能说?
但无论如何,这一家人,这个妈妈,她对自己心目中的理念、正义、公正的坚持,在中国老百姓中,是少见的了。儿子有缓刑机会,但这一家人,坚持喊冤。有点像当年的电影《秋菊打官司》。把对公正的需求放在比实际利益更高的层面,真的算少见的了。
比如,小米车祸烧死三个大学生之后,家人在社交媒体上喊冤。随后,这些家人都删掉了社交媒体上的帖子,舆论像一个夜壶一样被抛掉,而当初发帖时候所谓的真相,所谓的正义,已经不再重要。
而笔者认为,最可怜的是,这两个年轻人完全没有爱情。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仍然是在谈判,谈判破裂,一个人毫不犹豫地送另一个人进监狱,没有丝毫的感情。
其实彩礼之所以是一个大难题,最根本的问题是,那些年轻人没有爱情。
自由恋爱的感情中,女生想嫁给爱情,父母是没有多少谈判能力把彩礼推到天价的。
彩礼、房本加名字,说白了,就是女的从一个完全没有感情的男性那里,往自己的原生家庭搞钱。因为,她觉得,只有那才是她的家。其实对很多男性也是如此。大家都各顾各地自私地活着。人与人之间应该有健康的关系,健康的相互需求,健康的感情。
但可悲的是,很多人,终其一生,都没有在心理上,建立自己的家庭。
如何让年轻人拥有爱情,是一个大问题。
人与人之间相互给予尊重,也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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