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则新闻报道,说的是因被指无证倒卖香烟,天水一阮姓男子,于2024年被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阮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阮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烟草局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庭审中,阮某的代理律师出示多份经过公证的视频、视频截图、照片等证据,提出烟草局伪造行政送达相关证据。烟草局出庭人员在庭审中则表示,三年前确实依法送达相关决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送达照片丢失,因此在三年后再次补正送达。不过,烟草局在庭审中亦承认,此次补正送达没有法律依据,行为欠妥,向审判长和原告致歉,同时会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人员。随便哪个人都能看出来,注销许可证的告知书,到底是不是送达了,是阮某定罪的重要证据。送到了,就是非法经营罪,没送到,那就不构成,人家都不知道,你判什么刑?也就是阮家门口摄像头不懂事,没有坏,还好好的工作着,拍到了烟草的工作人员在三年后再次送达,并且把通知书贴到门口后撕毁。否则这事情不就板上钉钉了吗?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就好比我补一张欠条,说是当时某人欠了我十万元,当时的欠条找不到了,现在欠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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