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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长途,喝“红牛”,是中国很多老司机的习惯选择。但是,你有没有想过,“红牛”这个在中国已经家喻户晓的品牌,到底属于谁?最近,一份有关中外“红牛”之争的法院判决书,让这个问题进入到大众视野。作为一个曾经的国际财经新闻记者,我在了解了中外“红牛”之争的细节后,发现此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于中外商标合作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2)据媒体此前报道,从品牌上来说,全世界有三个“红牛”,分别是东南亚的泰国天丝红牛,中国红牛和其余地区的奥地利红牛。奥地利“红牛”和中国“红牛”两家公司生产的饮料,从来源上来说都出自和泰国天丝创始人许书标的合作,但发展到今天,它们可以说只是共用一个“RedBull”名称罢了,两者的产品研发、品牌发展史迥然不同,饮料的配方也不尽相同。
3)上世纪90年代,为把红牛饮料产品引入中国市场,1995年11月10日,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代表中国红牛公司(后任公司董事长),与泰国天丝及两家国企(即中食公司和中浩集团)商谈合作;但当时外资企业批准成立合资公司的上限是30年,为了保证国企利益和四方长久合作,大家于这天签署了50年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即50年内,从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只有中国红牛可以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其他企业若有类似行为即违约。另外,中食公司还负责解决了产品的生产许可批文,中浩集团则出面负责购买金华“斗牛”图案商标,解决了商标注册难题。可以说,正是由于中方企业所做的关键性工作,红牛品牌在中国才得以形成。
4)此后20年间,在中国红牛的努力下,“红牛”成为了中国市场上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随着中国市场“红牛”品牌价值不断攀升,中外有关“红牛”之争也日益激烈。从2016年8月开始,泰国天丝方面向中国红牛及相关方发起商标侵权诉讼,争夺红牛商标的经营权,其依据是双方20年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也不再进行商标授权,要求中国红牛停止使用红牛品牌。但中国红牛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合作期是50年,现在还没有到期,依据是1995年泰国天丝等四方签订的“五十年协议”。
5)近日,广东深圳前海法院判决书对中外“红牛”之争的几个关键争议点进行了确认:一是关于中国红牛的法定权利,判决书明确中国红牛依法享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二是关于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判决书做出认定,即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三是对于该案的关键性证据——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于1995年签订的“五十年协议”,法院认定这份协议真实有效,并认可了这份协议作为正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6)在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后,中国红牛发布声明说:
“上述判决不仅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确认了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
而泰国天丝则明确表示将会上诉。接下来中外“红牛”之争有待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7)这件事情简单归纳起来就是,中国红牛全权负责在中国市场拓展“红牛”品牌,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最终让红牛在中国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泰国天丝则从红牛品牌发展和市场规模扩大中获利。而2016年后,泰国天丝则以经营期限和商标授权到期为由,要抛开中国红牛,在中国市场独立运营品牌,另寻渠道代理。中国红牛则利用创始相关股东有关“50年合作期”的约定,努力保持“红牛”品牌的经营权。这件事情很容易被外界理解为,中国红牛在中国市场做大了“红牛”品牌,泰国天丝这个时候要收回品牌经营权,有“摘桃子” 之嫌。
8)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大家可能并不关心“红牛”品牌到底由谁持有,大家更关心“红牛”饮料是否能始终保持品质如一,安全、有功效。但是,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讲,如何在契约约定下,实事求是地界定品牌利益相关方权益,以及持有方和品牌经营方在品牌发展壮大过程中真实的贡献,则非常关键。
9)目前在中国市场流通的中国红牛饮料商标评估价值已达500亿元,其品牌价值不仅仅来源于对红牛商标的注册,更是源于合资公司几十年如一日的苦心经营和卓有成效的市场推广。据统计,在使用红牛商标期间,中国红牛支出的广告费和品牌推广费总计已超过180亿元。可以说,没有中国红牛对红牛商标持续不断的经营和推广行为,就没有红牛品牌在中国饮料界今日之地位。这个时候,在拒绝承认签署过五十年协议书前提下,如果泰国天丝以经营权和商标授权到期为由,将中国红牛撇开,至少在情理上有争议性。
10)中外“红牛”之争,至少给中国企业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如果从其他企业那里获得商标经营权,从一开始就要约定在开发和提升品牌价值过程中,各自的投入,尤其是要约定,一旦品牌价值大幅攀升,各自的受益比例。如果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正式的合同加以约定,就会频繁出现商标经营者苦心把品牌做大,但商标所有者却轻易来“摘桃子”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600多家上市公司跟中国红牛一样处于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两权长期分离的状态。这些上市公司的商标所有权在大股东集团公司或其他人手中,一旦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商标知名化或驰名化,难免会有“桃子大了惹资本眼红”的现象。而“摘桃子”的行为极有可能成为摧毁这些上市公司的隐患。
P.S. 对于中国红牛来说,拿出“50年合作期”的合同原件及确认其真实性,是在系列纠纷中扭转局面的关键。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由于中国红牛只能提供“50年合作期”的合同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泰国天丝利用这一瑕疵,在另外两个中国企业明确证实存在这一合同的前提下,仍公然否认合同的存在,在企业公信力和诚信方面留下了明显的瑕疵。泰国天丝此举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尚待相关部门裁决,但毫无疑问的是,泰国天丝此举至少在舆论和民心层面,失了大分。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