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诉韦德案是个什么案子?关于妇女是否可以堕胎的案子。一个堕胎的案子就能上升到“动摇国本”?没错,就是这样的。先说一下为什么堕胎被拉到“国本”这样的高度。在我国,堕胎被看作很私人的问题,堕胎一直是比较自由的。一个人是否堕胎、在哪里堕胎、由谁施行堕胎手术、被看作是自己的问题,法律的约束性很少,顶天了就是在医学上的约束,过去很多年,到处都是堕胎的小广告,也没什么人管。比如说一对夫妻不小心怀了孕,但是不想生,于是堕胎了,旁人能说什么?可能这问题拿到互联网上都懒得有人回答。人家爱堕不堕,关你何事?在美国,那就不一样了,捅了天了。美国既是一个非常强调自由的国家,又是一个宗教气氛浓郁程度远超过欧洲的国家。一般情况下,强调自由和宗教气氛浓郁不太会有矛盾,好死不死的是,恰恰就有那么一个点,正好卡在中间,那就是堕胎。基督教明文反对堕胎,《圣经》里面有大段大段反对堕胎的原文。但是堕胎毕竟是个人的事情,美国不是强调自由吗?难道你要用法律去限制别人干什么或者不干什么吗?既然强调自由,那堕胎就是孕妇个人的事,人家爱堕不堕关你何事?然后美国人就分裂了,一部分保守派反对堕胎的,强调:我可没有干涉自由,但是胎儿可就是命啊,所以我这不是干涉自由,而是为了挽救一条命。另外一部分自由派表示:你们这帮伪君子,干涉别人的自由!于是关于堕胎的问题,明明根子上其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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