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一场金融危机席卷世界,美国经济持续低迷,这不仅把一批企业拉下马来,更令一些手头不宽裕的民众吃不消,不少人身陷房产泥沼,无力偿付抵押贷款,丧失房产赎回权,不得不抛家弃舍。破产成为他们自保的唯一方式。尽管联邦政府提高了申请破产门槛,但那年10月,美国个人申请破产案例依旧达108595件,这是自2005年美国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次突破10万大关。在楼市尤受重挫的州区,个人申请破产案例增速更快——内华达州同比增长70%,加利福尼亚州同比增长80%。负担不起的医疗费用也是美国人破产的一大因素。2009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奥巴马在国情咨文中指出,美国平均每30秒就有一个人因为医疗费用而破产。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被美国人习以为常的个人破产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规定。只是,早期的个人破产法并不友好,债务人不仅被污名化,而且财产责任“履行不能”的惩处常被人身责任所替代。罗马时期,有些债务人在既不能清偿债务,又无人为其担保时,会被判处监禁,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售至国外为奴,甚至有权将债务人处死。直到19世纪中叶,友好型个人破产制度才日渐形成,合理的债务风险及困境可被债权人宽容,债务违约的道德谴责和人格侮辱的现象逐步消逝。现在,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大多吸收罗马法特点,同时继承本国旧法合理因素,形成本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但对于我国来说,个人破产的概念较为陌生。毕竟“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从古至今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在我国古代,面对债务逾期不偿债者有诸多惩处——汉朝时债务人会被服劳役,其家属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代时债务人要用劳役顶债,辅以杖刑、笞刑逼债;到了宋朝,债务人除需被杖刑,其家产也会被变卖顶债。直到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破产法》,确立了个人债务破产免责制度,不过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所有人都以破产为耻,债务人恢复支付能力后仍然会偿还债务。2000年,我国新破产法起草时,就曾有人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过那时的时机尚不成熟。一方面,当时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是量入为出而不是超前消费;另一方面,我国老百姓习惯现金交易,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和征信制度,个人破产制度难以建立起来。所以,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以“条件尚不成熟”删除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文。2007年的6月1日,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正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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