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终于来了。全国第一批“居住权”证明出现了。近日,《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施行。当地不仅颁发了首张“居住权”证明,而且此前就已出现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这起案件极具代表性:武汉一女士因病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房产赠与弟弟,而丈夫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今年初,这套房子被挂牌出售,丈夫担心影响其居住,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丈夫名下。这意味着,这套房产即使能够顺利出售,丈夫的居住权仍然成立。无论是弟弟还是新业主,未经协商,都无法直接赶走居住权人。拥有这套房子,却无法决定居住权人的去留。这个场面听起来滑稽且诡异,但正是未来“居住权”的常态。居住权,究竟是什么?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了“居住权”。根据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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