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从实际情况看,修例风波持续一年来,有多少暴徒在犯下罪行后逃往海外国家或台湾地区?又有多少“港独”分子在国安法落地前溜之大吉?而这些人中恰恰有很多就是在被提讯保释后逃跑的。如果国安法不对出境方面有所限制,完全无法堵住保释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另外,即便依据香港过去的法律,保释阶段法官也可不允许被告离开香港,黎智英、黄之锋两个乱港头目的例子都是明证!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就在国安法落地后,乱港势力为规避国安法锋芒已经调整策略,采取更隐蔽或转向海外“倒灌”香港的方式继续进行所谓的“抗争”,这势必会给执法带来困难。比如,黄之锋、罗冠聪等在“通电下野”后仍然不死心,还在对所谓的“国际战线”寄予厚望和幻想,并扬言以个人身份抗争到底。而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实施细则》关于出境的规定就可以将其勾结外国势力或逃往国外的道路及机会封死,让祸乱香港的人承担应有的违法犯罪代价,使其“罪有应得”、“死得其所”!另外,细则中关于“冻结、限制、没收以及充公与危害国安罪行相关财产”的规定,在最前面就明确了,有关安排是参考了现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相关权力和规定。也就是说,它是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港独”分子的实际行为而制定的,不但合情合理,而且有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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