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国安法开始实行,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的法官需要特区行政长官指定,指定人选的范围包括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在确定人选前,行政长官可征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被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但凡是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能被指定,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也将被终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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