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外国记者会(FCC)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发公开信,称担心“港区国安法”会影响新闻自由,要求特区政府作11项保证。要求保证包括:记者采访时不受当局及警方阻碍及威胁、市民能向记者自由发表意见而不受安全威胁或法律追究、记者报道不应受限于禁忌以及敏感政治议题,亦不能因其所属机构政治立场而被拒进入记者会,并且有权索取及查阅公开的官方文件。同时FCC还要求特区政府不能引入官方主导的记者登记制度或特殊签证,记者有权拒绝任何人索取敏感资料,法例生效前发表的报道、文章及评论不应被追究。啧啧~用“港区国安法”会影响新闻自由这种说辞向特区政府索要“保命金牌”,可见香港的某些外国记者是真的慌了。在我看来,这些看似“自保”的要求,许多都是无理要求。比如说这条,“市民能向记者自由发表意见而不受安全威胁或法律追究”,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仔细一琢磨,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因为在任何国家,言论自由都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就连号称“自由灯塔”的美国也不例外。前不久一名美国女子因为不满特朗普在疫情和抗议示威问题的处理,在脸书上发表“有没有人能把那傻瓜(特朗普)打掉?”,结果说没几天,就被几名特勒局的人堵在了家门口。如果按照FFC的标准,这算不算因自由发表意见而受到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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