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雷-肖华之流僭越了美国自己确定的言论自由之底线!

2019年10月12日

莫雷涉港言论风波已经发酵一周有余,肖华之流的辩护始终以“言论自由”为防护墙,NBA的美国球迷、乃至美国政客也一起动用“言论自由”这个武器,反呛中国舆论。



既然如此,我就专门来谈谈“言论自由”的权利与界限,看看莫雷-肖华之流是怎样僭越联合国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怎样僭越美国自己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司法底线?怎样僭越体育组织的“政治中立”原则?


首先要指出的是,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当你在自由表达时,同时必须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也不能挑战任何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损害他人权利和名誉,或者危害任何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都不受法律保护。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是基于法律的确认,存在于法律之中。在法律的范围之外,言论自由不受保护并受到限制。黑格尔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法是自由的定在”。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一)在这个意义上,我引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看莫雷-肖华、乃至于NBA如何僭越了《公约》的基本原则。




《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其中第19条是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莫雷-肖华、乃至于NBA官方都应该好好读读《公约》。是的,人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


言论自由并不是信口开河,满嘴冒泡。你们自称懂得民主,开口闭口“言论自由”,你们的涉港言论之自由,既没有尊重中国人民的“权利和名誉”,也损害了中国国家安全,违反了香港《基本法》的种种规定,不利于稳定香港的公共秩序,因此不属于法律保护下的言论自由范畴。


显然,肖华-NBA以“言论自由”为由,放任莫雷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放任其发出不利于中国国家安全和香港公共秩序稳定的言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言论自由”并不是西方政客们手中可以任意置放“垃圾”的麻袋,而是受法律和社会规范约束的表达。


(二)进一步说,莫雷的涉港言论僭越了“明显而即刻的威胁"原则。




美国现代史和司法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之一、毕生追求自由主义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一桩涉及言论自由案例的判决时提出了"明显而即刻的威胁"原则,作为美国言论自由的底线。这一原则旨在确定言论自由限制与保护的界限,平衡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紧张关系。


这一原则源于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Schenck V.U.S.)一案。为了说明问题,这里稍稍展开说明如下:


当年,作为社会党总书记的申克,在一战期间因散发抨击美国征兵违宪的传单并煽动应召男子抵制征召以维护权利,被联邦区法院判决违反1917的侦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又称反间谍法)。这是继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The Sedition Act of 1798)以后的第2个管制言论的法律,申克认为该法违背了第1条宪法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定申克构成犯罪。首席法官霍姆斯在判决意见中写道:


“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但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设定言论自由之司法标准的先河。而霍姆斯一直坚持不懈地强调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来衡断言论讼案。


这一原则表明:宪法及法律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任何人或组织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是问题的关键;虽然言论自由以保护为原则,但以限制为例外。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是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司法底线。


按照上述原则来考量莫雷的涉港言论,其危害性十分明显。莫雷涉港言论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是,香港暴乱持续一百多天,美化自己为“勇武派”的暴力乱港者不断提升暴力等级,袭警和攻击路人、肆意上街破坏成为家常便饭,街头沦为战场,甚至教唆、鼓动、裹挟青少年实施暴力,结果导致一名中学生在攻击防暴警察时左胸中实弹送院…… 恐怖袭击随处可见,暴力失控已是不争事实!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港府发布《禁止蒙面规例》,作为止暴制乱的一项措施,旨在平息事态发展。而许多港人开始醒悟,呼吁香港的广大“和理非”必须果断“割席”,勿再任由暴力乱港者劫持社会,否则断送的不仅仅是这些年轻人的人生,还有整个社会的未来。


莫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港府颁布《禁蒙面法》当天,在推特上发出的一张无旁述的字卡图——"挺自由,撑香港"(Fight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 )的简短推文。其针对性十分明显,政治意味十分浓厚。其言论毫无悬念地迎来暴力乱港者的欢呼,不蒂于火上浇油,公开鼓励香港的街头暴力,不利于稳定香港局势,危害到中国国家安全,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莫雷的涉港言论已经触碰到了美国自己制定的对于言论自由的司法底线,属于霍姆斯所判定的“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因此不受保护。肖华-NBA怎么还能用所谓“言论自由”为其开脱?美国政客怎么可以僭越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司法底线去施压NBA为莫雷撑腰?


    (三)作为体育界知名人士,作为国际知名体育组织,NBA应该知道保持“政治中立”是体育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体育组织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石。


我昨天在《NBA所犯这一大忌将终结其体育生命!》中引用了亚足联关于“中立原则是亚足联和国际体育运动的基石”的声明和规定,这里再次引用如下:


亚足联2017年6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致各成员协会的一封信,要求各协会尊重政治和宗教的中立原则,不得受第三方影响。亚足联在信中写道:中立原则是亚足联和国际体育运动的基石,它集中体现在亚足联章程第3.2条中,该条款规定:亚足联在政治和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信中还强调,所有的会员协会也受第14.4条约束,其中说:“会员协会应独立管理事务,不受第三方的不正当影响。”亚足联表示,”将毫不犹豫地对任何违反其法规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同时亚足联所指派的官员需要严格报告任何此类违规行为。”


火箭队的老板费尔提塔也强调火箭队是一个体育组织,而"不是政治组织"。但是,肖华-NBA却一再强调其是“一家基于价值观的组织“,从而公开支持莫雷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从而僭越了“政治中立”原则。


我此前已经提示过,关于体育机构保持“政治中立“原则,亚足联的态度值得NBA学习与反省。NBA是否应该像亚足联那样,对违反“政治中立”原则的莫雷实施纪律处分?


由此可见,莫雷-肖华之流僭越了有关言论自由的一系列原则,甚至触碰了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司法底线。他们的所谓“言论自由”就是一个笑话,不值一驳!希望莫雷、肖华、还有NBA官方认真反省,公开道歉,并声明维护“中立”原则。


任何人不能不讲原则地滥用“言论自由”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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