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法》违反《基本法》?——香港高法的裁决!

2019年11月19日

昨天(11月18日)有个大事,就是香港高等法院发表判词,对特区政府启用《紧急法》(以下简称“ERO”)的《禁止蒙面条例》(以下简称“PFCR”)做了判定,认为其实践与《基本法》的宪制框架相抵触。这个判词用word打开的话有106页。正文部分195段。里面就形成这个判词的过程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和论证。包括介绍了司法复核申请方(反对派议员)及回应方(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论据。因为内容比较复杂,法律文字极其很拗口,媒体传递的信息就多有矛盾。法官判词也玩了一些小花招,造成一些误解。首先说说,ERO有两个具体触发情景,一个是“紧急状况”,一个是公共安全。林郑(LZ)称香港没有到紧急状况,只是因为公共安全,以公共安全为由启动ERO,并迅速制定了PFCR,这是大的背景。反对派议员从多个角度对ERO及PFCR分别提出质疑。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两条,一条是ERO是否合乎《基本法》。反对派(以及法律界)从8月份以来一直认为ERO不符合《基本法》,这也是LZ非常、非常不愿意援引ERO的原因。第二条是认为PFCR这个措施过重,影响个人的权利、隐私、自由等,有违相称性的原理(disproportionate)。由于判词非常长,笔者留在晚上稍微花时间看了一下正文。以下是一些分享……

百家时评小程序
已有963人赞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