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是该考虑“合理”的让那些洋法官出局了!

2019年09月21日



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早在1840年,英国占领香港之初,逐步将英国的海洋法系和相关制度引入香港,来代替清朝的刑律,而立法初期,英国人为了把香港牢牢抓在自己手里,港督、立法、司法等均有外籍人士担任。

 

英国把海洋法系和相关制度移植到香港,一方面是为了强化殖民统治,一方面也吸引了更多的全球资本进入所谓的自由香港进行投资和贸易。借助内地改革开放的红利,香港作为中转的窗口迅速得到了腾飞。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带着“马岛战争”胜利者的气势访华,之后,经过达22轮的漫长谈判,直到1984年12月19日下午5时30分,中英双方有关人士就香港问题发表了《中英联合声明》并正式签字。

 

1985年5月27日,中英双方互换批准书,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中英联合声明》里面处理香港的基本政策,后来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和继承,直到2047年。


 

而英国人也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的往香港埋雷。

 

1995年,港英政府破天荒地把行政权分给了政务司,再把手下的“立法局”改为 ‘立法会’;


废除《香港公共秩序条例》,后2000年,特区政府将此条例修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安条例》;


解除社团限制,发放BNO护照;


通过教协控制青少年的思维,通过控制媒体引导舆论、通过在立法会安插反对派议员获得话语权,还控制香港的司法权来左右香港的司法。 

 

确实,最近这几个月看来,一向自诩公正、客观的司法界和法官似乎成了笑话。



 
2019年7月16日,咬断港警手指的杜启华被法官保释,后被加控五项罪名,但是裁判官复核时不仅批准保释,同时剔除宵禁令,更减免每周到警署报到次数。

 
9月15日,杜启华又冲在一线,继续在政府外投掷汽油弹。
 
乱港分子黄之锋一再被抓,一再获得保释,甚至有乱港分子专门研究被抓后如何快速获得保释,出来继续作恶。
 
而暴乱至今三个月,共拘捕1474人,当中207人被检控,均被保释,那些法官向乱港分子释放了非常明显的信号:尽管闹,别怕抓,抓了我能放你……。
 
抓了放,放了抓,似乎乱港分子越来越嚣张,制造混乱,攻击警察,殴打无辜市民……,最终即使被抓,都统统能保释,还有保释后向警方索赔的奇葩事情出现。
 
前几年“占中”和“旺角暴乱”案中,那些法官的表现曾饱受质疑,如今,法官能保持公正吗?
 
现在看来香港的法官似乎没有了公正,也难怪他们都是彻头彻尾的外国人,来把持香港的司法权,公正一说也就无从谈起了。


 
香港司法机构分为裁判法院、地区法院、最高法院和终审法院,级别依次递增。根据《基本法》相关规定,终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但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员可根据需要,从其他海洋法系的地区聘用。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更应加紧落实。港英政府开始筹备主权移交,司法人员尤其法官队伍的本地化提上日程。但直到回归前,港英当局仍然大量聘用外籍法官,“故意不改”相关政策,力求在司法上仍然控制香港。
 
1997年之后,终审法院第一任首席法官李国能,支持继续任用外籍法官,他甚至把外籍法官看成香港的骄傲。不少内地学者指出,你可以说法治是香港的骄傲,但外籍法官绝对不是。
 
而起草《基本法》的年代,香港没有足够本地人才担任法官。当时香港已是国际资本聚集的大都市,继续聘任外籍法官,既方便延续既有司法制度,也有助于维持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形象,减小外界对“一国两制”后香港环境的担忧。
 
但由此保留下来的外籍法官制度,却成了一个奇怪的存在。2016年任命的新一届终审法院近20位法官中,只有两位是中国籍,其他的常任尤其非常任法官,大都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遍查美国、英国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英联邦国家,掌握最终裁决权的终审法院,都不曾有过任何外国人。只有香港是个例外。
 
而回归22年了,在一国两制的架构下,在主权归属明晰的香港,为何还要邀请外国法官来把持香港的司法权,真的能保证香港的司法公正吗?
 
现在看来,香港的法治就是个笑话,能做到什么公正呢?

 
现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全部都是外国人!

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共有181位法官。其中终审法院全部22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常任法官、非常任法官),全部为外籍或者双重国籍,其中英国籍(含双重国籍)15位,占了68%。另外,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也为外籍。香港高等法院法官53位,香港区域法院法官40位,其中大多为外籍或双重国籍。

 
正如网友所说: 
他们生活在香港的土地上,却对香港的乱象幸灾乐祸;
他们坐在高背的法椅上,却将法治的天平向罪恶倾斜;
假发的帽子,覆盖和遮挡的是白皮白骨的虚假丑陋嘴脸;
长长的法袍,包裹和掩藏的是唯恐香港不乱的险恶用心。
 
他们不是香港的主人,却在香港法律界呼风唤雨;
他们以法律的卫道士自居,却破坏着香港法治的公平公正;
他们即使没有参与街头暴力,但骨子里与煽动暴力者沆瀣一气;
他们的躯体里流淌着英美的血液,僵化的头脑中满是仇中反中的坏水;
他们是一群祸港乱港的帮凶,不动声色助推颜色革命,刀不血刃却让血流成河。

 

指望这些掌握司法的外国人来维持香港的秩序,恐怕有点强人所难,2 1名大法官中,最高已达87岁高龄,平均年龄也已78岁。

而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大法官是终身制,除非死掉或自己主动退休,否则没有任何人能换掉他们,可以一直在那个位置坐到死!
 
那对香港的这些法官怎么办?


 
现有的哪些法律制度是涉及香港的司法权的?
 
十九大报告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最主要的就是体现宪法中“一国管两制”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同国家主体实行的制度一样,概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实际确立了“一国管两制”的宪法原则。香港基本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决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的宪制性法律。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构,作为《基本法》的立法机构,不仅对《基本法》具有释法权,而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调整《基本法》,增添或补充具体条款,有权推翻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
 
《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授权意味着交付权利,香港法院和法官必须无条件尊重、接受中国宪法至尊地位和全国人大立法、释法之权威,无条件执行全国人大对于《基本法》的释法,授权也意味着随时可以收权。
 
《基本法》同时也规定,中央可直接、间接和协助行使香港的治权。
 
基本法对已授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权力,均规定中央有监督的权力。中央行使监督权,就是在间接行使香港的治权。主要体现在:对于香港特区按照中央授权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都规定了中央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而间接行使这些已授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权力。
 
(1)中央可间接行使已授予香港特区的行政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对主要官员的任免和对财政预算案的备案。

(2)中央可间接行使已授权香港特区的立法权,基本法将香港立法权授予了特区立法机关。又规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整部法律发回,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比如,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授权香港地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也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中央有权发回令其立即失效的“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说明中央在“二十三条立法”中有宪制权力和宪制责任。


(3)中央对已授权香港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也有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三条规定中:一是特首对司法主官的任免须向中央报备;二是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三是香港法院对国家行为没有司法管辖权。
 
一是,按照基本法,香港司法机关的人事安排属高度自治范围,但对其主官即两名首席法官的产生或出局,基本法除了规定“推荐”(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同意”(立法会)、“任免”(行政长官)三个环节外,还有一个环节:“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说,中央对前三个环节都已通过的司法主官人选,拥有接受或不接受备案的权力。实际在行使对已授权香港享有的推荐、同意和任免司法主官的权力,进行监督或间接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九十一条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司法制度继续保留。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是,基本法对本法的解释权,既明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授予了香港各级法院,两者均可解释基本法全部条款(包括香港自治范围的条款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体现在三条规定中:第一,中央有权解释基本法,包括香港自治范围的条款;第二,香港法院的释法遇下列情形须提请中央释法:终局判决前,需引用基本法有关中央事权的条款;第三,对香港法院已作出解释的条款(包括香港自治范围的条款),中央可再作解释,香港法院须以中央释法为准。

这就明确了中央有权解释基本法有关香港自治范围的条款,实际规定了中央可以间接行使香港治权。 


三是,基本法对香港法院划了一条其司法管辖权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家行为”。明确香港法院审案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须受到有中央政府“证明书”支持的行政长官“证明文件”的约束。国家行为属于“中央或中国的其他主管机关”的权限,当然不受香港司法管辖。中央政府就国家行为的事实出具“证明书”,通过行政长官发出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的“证明文件”,就是在间接约束已授予香港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简称“白皮书”)。其中首次提出一个重要原则: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共有三处表述: 
第一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第二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
 
第三处:“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上是现有法律制度对香港司法、行政等全面管制权支持的文件。


 
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合理的从这些外籍法官手中拿回司法权? 


全国人大授权香港地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但是对基本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条应做出解释,对涉及“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统一或安全、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这类案件,审理程序上应该由香港终审法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而非由香港终审法院自行审理。
 
香港已经回归22年,原先使用外籍法官是因为人才储备不足,而不是因为外籍法官多么优秀。
 
《基本法》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只规定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国籍资格,但是对双重国籍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提请人大释法,首席法官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接受监督。
 
同时应当对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进行释法,对过往留任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当有个留任期限,而不是在那个位置上混到死。留用法官退休或离职、被解职后不得在担任法官职位,新入职的法官必须是单一国籍,有双重国籍的必须放弃外籍身份。
 
同时遵照《基本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修订香港相关法律条例、对法官国籍资格进行完善,规定只能是单一国籍。
 
完善香港法官的审查、推荐、任职、解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独立委员会的人选推荐法官的可操作面比较大,是反对派居多还是建制派居多就是个操作的层面。行政长官对推荐的法官可以认命可以不认命,最终还要报报备中央,这个对法官的整体任命程序都有严格的要求。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明确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比如最近立法会议员周庭等几个人之前因为宣誓使用“辱华”字眼和加入分裂国家的言词,引发宣誓风波,被宣誓主任取消议员资格,由其他人替补,最近几个港独议员在高等法院成功上诉,又重新准备宣誓议员。

基于独立委员会推荐、特首任命、报备中央,还可以增加宣誓流程,如果是有异心的法官,口是心非的宣誓,可以依据《宣誓及声明条例》让其法官资格自动失效。
 
以上都是基于目前现有法律制度的理论探讨和模拟等,最终还取决于事态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


 

抓了又放,黄之锋继续保释事情出了之后,香港前副廉政专员郭文纬建议社会大众可考虑在互联网上发起“法庭监察”运动,监察审案情形,并公布负责此类案件的法官和裁判官之名字及其审讯结果。


他认为,这种做法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相当奏效,使得法官和裁判官向公众问责。该建议获社会各界及大批网民支持。有网友说:“十分赞成,而且要尽早进行。”亦有人表示:“应该交代判决的法律观点和理据。”



香港现在也有对法官的投诉制度,可以在特区政府网站下载相关表格进行投诉,但处理投诉的是各级法院的首长,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而在香港很多法官都是外籍人士,对本地情况未必有足够认识,自身的固有观念又难以改变,与当地市民的主流理念不一致,判决容易产生不合理结果。


尽管目前香港法官的各种保释和判决存在着各种不合理,但是香港始终是中国的香港,中央有很多办法可以止暴制暴,一些港独分子想通过现有香港法律的漏洞去绑架750万香港人的未来,那未免把事情想的太简单了。

 

香港法治存在的漏洞,那些白皮黑心、吃里扒外的洋法官是该考虑让他们“合理”出局了,香港的法治不能再由这些外籍法官肆意妄为,成为世人笑料。

 
参考资料:

1、陈大头Plus 2019.7.24 《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白皮黑心洋法官才是祸乱HK的根源!

2、补壹刀 2019.8.9 《香港的洋人法官,这次将如何审判暴徒?

3、曹二宝2017.12.29 “北航第二届(2017)‘一国两制’高端法律论坛:十九大与一国两制新发展”上的主旨演讲

4、新华裔2019.9.9《“请”外籍法官出局,实现香港司法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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